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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除了消防部门,谁还有责任?

作者:重庆消防 日期:2017/5/15 14:22:3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消防工作面临挑战和压力与日俱增。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和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依法履职是基础和保障。

  以下这些您都了解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并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

  关键词: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需要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关键词:火灾隐患排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职责、火灾隐患的整治措施以及督导考评方式。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此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等考评内容。经信、教育、住建、民政、文化、卫生、城市供水、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履行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动员组织村(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加强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要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关键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